继续教育基地项目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
发布日期:2023-03-01 15:51:00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继续教育)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规范和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人才培养,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是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选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本市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区县、行业或者单位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是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和规划,组织继续教育基地交流,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管理。
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行业和单位的人力资源(继续教育)部门是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实施具有本区县、本行业和本单位特点的基地建设管理政策措施。
设立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培训机构是基地的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基地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各类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和社会力量等办学单位建设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市和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行业和单位人力资源(继续教育)部门的指导,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六条 设立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区县、本行业或者单位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应具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备实施现代化远程教育的基本条件,具有满足网络培训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本市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在航空航天、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轻工纺织、国防科技、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现代交通、城市规划、生态环保、教育卫生、文化艺术、宣传思想、防灾减灾和政法等18个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具备每年培训不少于2000名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
第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具有继续教育实践经验和资源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中心、专业协会(学会)及大型企业现有培训机构中遴选。符合条件的区县有关部门教育培训中心,以及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的民办培训机构也可申报。申报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分期分批进行。
(一)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3份),报上级继续教育(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二)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行业和单位的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单位的各项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将加盖上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公章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等申请材料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四)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通过材料审核、考察、论证和专家评议等过程,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五)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申报单位,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命名为“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合作协议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与继续教育基地及其建设单位共同签订。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继续教育基地的基本情况;
(二)合作期限;
(三)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变更、终止和解除服务协议的条件;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约定的内容。
合作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
第三章 基地运行
第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密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科研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突出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培训。
第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职责是:实施本区县、行业和单位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承担本市部分继续教育高层次研修活动和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培训任务;对本基地开展的培训活动进行统计和证书发放,并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特点设计培训方案,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培训形式,主要包括:承办国家和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修班、培训班或进修班;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活动等。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时,应向本市各区县、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第十三条 鼓励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社会上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人才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不断提高培训水平,逐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和领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理论。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提高培训的信息化水平,实现个性化、差别化培训,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基地履行合作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年度计划审核备案制度。继续教育基地应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任务计划,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报使用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按照使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年度计划内容开展培训活动,并做好培训情况建档登记,培训课程质量评估和培训综合质量评估等工作。未经使用管理部门同意的,继续教育基地及其建设单位不得以继续教育基地名义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建立继续教育基地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设施配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和后续跟踪情况等。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不得强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确需收取费用时须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给专业技术人员及所在单位增加负担。收取的相关费用优先用于保障基地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基地使用管理部门,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检查评估或抽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及下一阶段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继续教育基地,将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对不按本办法及合作协议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能完成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培训任务或达不到教学管理要求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以解除合作协议,取消继续教育基地命名。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合作协议约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请设立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被取消继续教育基地命名的培训机构,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章 基地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优先支持继续教育基地承办国家和本市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社保行政部门应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其他省市组织开发教材、课件、网站等优质培训资源,提供给继续教育基地内部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支持各领域从事科研、生产、教学等方面工作的专家参与继续教育基地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对表现突出、效果明显的专家,在其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专家选拔、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使用管理部门应在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源整合、培训宣传等多方面为继续教育基地提供支持,帮助继续教育基地形成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的学时,可记入《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学习档案,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和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继续教育基地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1日废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印发